1.對現有授權經營的民生公益型企業的股權管理; 2.對具有政府特許經營的民生事業項目進行股權投資; 3.對政府重點引導發展的新興產業(包括新能源、新材料以及礦產資源等)進行股權投資,發揮國有資本的引領作用。